首页 手游资讯文章正文

7分钟揭秘!微乐陕西麻将怎么提高胜率”(提高胜率)

手游资讯 2025年04月27日 13:09 10 采双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是一款可以让一直输的玩家,快速成为一个“必胜”的ai辅助神器 ,有需要的用户可以加我微下载使用。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可以一键让你轻松成为“必赢 ” 。其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打开这个应用便可以自定义微乐小程序系统规律,只需要输入自己想要的开挂功能 ,一键便可以生成出微乐小程序专用辅助器,不管你是想分享给你好友或者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ia辅助都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同时应用在很多场景之下这个微乐小程序计算辅助也是非常有用的哦,使用起来简直不要太过有趣。特别是在大家微乐小程序时可以拿来修改自己的牌型 ,让自己变成“教程” ,让朋友看不出 。凡诸如此种场景可谓多的不得了,非常的实用且有益,

点击添加客服微信

1 、界面简单 ,没有任何广告弹出,只有一个编辑框。

2、没有风险,里面的微乐小程序黑科技 ,一键就能快速透明。

3、上手简单,内置详细流程视频教学,新手小白可以快速上手 。

4 、体积小 ,不占用任何手机内存,运行流畅 。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开挂技巧教程

1、用户打开应用后不用登录就可以直接使用,点击微乐小程序挂所指区域

2、然后输入自己想要有的挂进行辅助开挂功能

3 、返回就可以看到效果了 ,微乐小程序辅助就可以开挂出去了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

1 、一款绝对能够让你火爆辅助神器app,可以将微乐小程序插件进行任意的修改;

2、微乐小程序辅助的首页看起来可能会比较low,填完方法生成后的技巧就和教程一样;

3、微乐小程序辅助是可以任由你去攻略的 ,想要达到真实的效果可以换上自己的微乐小程序挂。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ai黑科技系统规律教程开挂技巧

1 、操作简单 ,容易上手;

2、效果必胜,一键必赢;

3、轻松取胜教程必备,快捷又方便


网上有关“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PR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印刷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代表深圳市印刷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 ,搞好行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深圳市印刷行业与各相关行业的联系合作;促进深圳与海外印刷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新闻出版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指导 。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603-604室。

第二章 行业协会职能

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

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 ,研究本行业发展 ,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 、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 ,通过会刊、会员通讯和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 、发布行业信息 ,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

第十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 ,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 、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 ,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

第十四条 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从事印刷及与印刷有关的设备 、器材生产和零部件、纸张等供应工作的国有、集体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联营 、私营企事业单位、以及知名人士或有关专业人员,承认本章程 ,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誉良好 。

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 、资料;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和理事级的企业须经协会秘书处考察、集体评审方可入会申请

加入常务理事以上级别的企业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每年度会员大会审议;

(四)颁发会员证牌及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 ,批评 、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享受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及市场信息等) 。

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方针 、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

(五)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 1 、3、5、6 、7、8、9项的职权 ,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组织架构,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共同参与协会重大项目 、活动的决策与执行 ,向理事会负责 。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换届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 、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设立永久会长、名誉会长 、顾问制度,受聘名誉会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 、个人捐赠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 、福利 、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 。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协会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 ,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监事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1、监事人承担检查公司财务的责任;

2 、监督董事、高管履职;

3、维护公司利益;

4 、提议召开股东会议 ,监事负有勤勉和忠实义务;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的产生方式是什么

1、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一般是由股东会进行选任 ,其办法是与董事相同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主要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来;

2、股份公司的监事则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了股东代表以及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是不可以低于三分之一的 ,具体的比例需要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BA。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由四川银监局指导和监督,并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自律 、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 ,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 、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六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 、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规则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 ,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加强诚信监督 ,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 、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 ,要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并做好四川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 ,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 ,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 ,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协助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 、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 ,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 ,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 、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 、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大力普及金融知识 ,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有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 、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省邮政储蓄机构 、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四川省内设立的总行或分行 ,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成为会员 。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 、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 ,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

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 ,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 ,协会根据情节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 ,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换届延期最 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 、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特殊情况下 ,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且必须为奇数 。会长换届,理事会三分之一理事随同进行换届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连选可以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非会员理事由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四川银监局推荐的专职副会长 、协会会长推荐的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其中 ,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七)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 、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总人数应为奇数 ,中外资银行机构都应有代表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监事行委派行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参加选举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

第四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 ,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四川银监局审核,报民政厅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 ,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 、专业化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 ,四川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

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 、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 。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 、专职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秘书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

协会会长、副会长 、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四川银监局推荐。

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 、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 ,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并报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担任协会理事 ,任期2年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并由理事会负责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 ,经理事会通过后决定聘任 。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 ,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 、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 、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四川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其工作人员可由会员推荐,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年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由会员单位分担 。

第五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 、资助的资产 ,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

第五十三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四川银监局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 ,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SAC 。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 ,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 ,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 、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 ,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 ,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 ,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 ,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 、传导的职责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成为普通会员 。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 、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节 会员入会 、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 ,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 、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 ,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 ,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 。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 ,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 、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 ,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 、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 、终止 ,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

理事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 、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 ,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 、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特殊情况 ,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 ,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 、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 、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 、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 。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 、专职副会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 ,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 、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 ,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

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 、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 、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 ,经同意后 ,报民政部核准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 ,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关于“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好信息牛逼 网站地图